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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助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2025-05-28 15:2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次阅读
 
以高水平法治助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作者:张世君(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余年来,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同合作伙伴一道,把“一带一路”打造成团结应对挑战的合作之路、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的健康之路、促进经济社会恢复的复苏之路、释放发展潜力的增长之路。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社会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在此进程中,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也必然面临无法回避的各类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论断,为解决全球性挑战提供了应对之道。面向未来,应高度重视法治保障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高水平法治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对社会经济实践的制度性回应,各种经济要素以及相互关系的现实存在状态最终表现为相对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贸合作,涉及交通、能源、通讯、金融、旅游、教育、物流等各个领域,在落实层面离不开各类具体法律主体——如政府、企业、投资者——实施各类相关行为,包括订立协议、设立公司、招募雇员、技术转让、材料采购、土地征用、税收缴纳、外汇管制等。在此过程中,主观的经贸意向才能具体化为客观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效果。因此,各国之间的经贸交往必须依托法律规则才能实现。

  “一带一路”涉及东亚、西亚、南亚、中亚、中东欧、南欧等区域,相关国家或地区分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混合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不同法系,其各自所传承的法律文化理念、法律制度规范、司法审判机制均有所不同,甚至存在天壤之别。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相关国家之间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或协议,基于经贸交往必然会产生各类法律关系与各种法律风险,进而产生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冲突与融合,以及由此引发的各国之间的法治合作问题。

  当前,“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之间的法治合作机制尚不够完善。我国与部分相关国家曾订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助的内容和范围不尽相同,但主要以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主。然而,共建“一带一路”牵涉的经贸合作内容多样、形式复杂,包括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投资、资源开发、金融监管、人文教育、生态保护等,所涉及的法律合作不仅限于司法判决,还包括反洗钱、税收征管、跨境支付、通关协助、学位互认等,与各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仲裁工作息息相关。而在这些领域,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全面、有效的法治化合作机制。

  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各国之间共建法治平台,汇聚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开展司法审判、商事仲裁、行政执法、法治人才培养等领域的法治合作交流机制,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良法治环境。

  就政府而言,应侧重从宏观方面推进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的顶层设计,通过法学教育、法治宣传、风险防范培训、建立执法与司法协助机制、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等途径积极加以应对。一方面,积极构建多维度政府间法治合作的沟通与交流机制,推动各国政府之间共同制定合作规划和措施,建立法治工作协助机制,进而为各国经贸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具体的法治支持。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各类法治领域的国际会议、学术论坛的方式,来加深彼此理解,形成法治共识,减少合作过程中因对各国法治环境不了解所增加的缔约、履约成本。另一方面,做好对外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图书、影视、自媒体等形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将我国的优秀法律文化及法律实践以适当形式向各国进行传播和推介,为我国开展对外投资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

  就赴“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进行贸易投资的各类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对各国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加以认真研判,尤其是对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的关键点,如企业形态选择、劳工招聘管理、合同条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借贷担保、环境生态维护等进行详尽分析。国内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对相关国家法治实践的国别研究和比较研究,借助线上或线下平台对相关国家法律制度进行阐释,使国内投资者能够提前了解和预测。国有投资主体可以设立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理委员会,聘请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加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建构起本企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不仅需要依托现有规则,也需要制定和形成一系列新规则。法律规则是竞争与合作中的谈判标准,掌握了法律规则的制定权,也就掌握了国际交往标准的制定权。近年来,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提出的相关政策主张,向全世界阐释了在积极推进国际经贸合作方面的善意和举措,赢得世界各国的高度赞同和世界舆论的普遍赞扬。但这些政策主张,很多尚未实现向“制度”和“规则”的转化。面向未来,应通过构建多维法治保障机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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